中新网4月12日电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昆木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日报报道,李昆木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担任兰钢总经理。其案是在检察机关查处其继任者兰州钢铁集团公司(下称兰钢)原总经理张秉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贪污、受贿案时被查出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底,原兰钢职工韩某向李昆木提出借钱经商,李昆木谎称兰钢搞技术攻关急需资金骗取拨款30万元,将此款转交给韩某。1994年8月,李昆木向韩某将这笔款项要回,交给其情妇包某使用。
1994年3月,李昆木谎称兰钢欠某公司货款,要求下属公司经理林某给某账户打入30万元,该账户实为包某所有。直至1995年11月,李昆木才让包某将30万元归还。
1995年5月,李昆木找到某房产公司老总斯某,让斯帮忙“借”几十万元。同年6月9日,斯某为李昆木开了一张32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昆木将此款交给包某用于经营活动。(李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