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四月二十二日电(艾启平 樊斯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二日宣布,日前审理的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原总经理鲁莹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原总经理鲁莹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一九九三年六月至二00二年一月,被告人鲁莹先后担任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副总经理兼佛山分公司经理、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总经理。在任期间,她利用负责管理中南公司账外资金之机,将该公司四十万元人民币账外资金取出,用其中二十四万元在佛山购买了三套商品房。为了掩人耳目,她以他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住房证。两年后,她又将其余十六万元在广东南海建了一幢私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贪污国家公款总计六十二点七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三十万元人民币,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企业官员,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大,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宣判后,被告人鲁莹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