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5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官告民”的民事案件。深圳市长于幼军作为原告深圳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联合广场A座33A整层1828.1l平方米的房产、某银行深圳市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深圳市政府诉称:涉案联合广场(原经协大厦)是1991年由深圳市政府批复给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下简称“市经协办”),为解决驻深单位办公用房的困难,便于对全国驻深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而兴建的。该项目由深圳市经协办委托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承担建设的融资、管理及销售工作。1997年10月,工程基本竣工;1997年10月20日,深圳市经协办和深圳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签订协议,确定将联合广场A座33A整层1828.11平方米的房产,由深圳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交付给深圳市经协办所有并使用,并办理房产证手续。但该公司却将该房产的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给光大银行深圳市分行。1999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该公司整体转让给海南国泰投资集团公司等3家法人,并更名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经协办发函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于2001年8月14日回函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无能力将该房产从光大银行名下赎回”。
深圳市政府认为,1997年该公司与深圳市经协办签订的“关于联合广场房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所辩称的“无能力将该房产从光大银行名下赎回”无法律依据。
昨日庭审时,深圳市长于幼军虽然没有亲自出庭,但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名字仍然出现在起诉状上。(吴秀云孔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