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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侵华日军化武中国受害者索偿遭驳回始末

2003年05月17日 09:21


  历时五年的侵华日军毒气弹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赔案十五日作出一审判决。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承认事实的同时,驳回中国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请求。中新社记者 陶光雄 摄


  5月15日上午10点,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03法庭开庭宣判了侵华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伤害诉讼案。这起被称为跨国诉讼的中国公民诉讼日本政府案开庭20分钟后,法庭宣判,承认原告被化学武器伤害的事实,但日本政府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故驳回张岩等5位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再次败诉。

  日方承认伤害事实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东京地方法院103法庭有96个旁听席位,在上午10点开庭前,这里已经座无虚席,原告方是由张岩等4人以及日本律师组成,被告方由来自日本政府的3名工作人员组成,旁听席上大多为日本记者和中国记者以及日本国内一些声援原告的民间组织。

  担任该案的法官斋藤隆在宣读判决书时这样说道:“原告等深受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伤害,侵华日军曾大量制造毒气弹,并将大量化学武器部署在中国,为了销毁证据,日军把这些毒气弹隐藏起来,战后仍继续隐瞒这一事实。”

  但斋藤隆在随后对被告———日本政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判决时却这样解释:“原告以海牙或国际法追究被告法律责任,但海牙条约和国际习惯一般不让个人具有法律的主体性,原告以中国民法为法律准绳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的行为应属公法的范围,中国民法不在这个诉讼范围,另外毒气弹遗弃行为在日本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已经发生,因此没有法律责任,日本政府请求中国政府对毒气弹进行回收、保管,但究竟能不能妥善处理,只能看中国政府如何判断,而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早已发表中日联合声明中索赔权的问题,因此,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在法庭内旁听的日本支持毒气受害者协会会长矢口先生立即大声提出对判决结果的抗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矢口说,他对这个判决很气愤,很明显的日本政府要把战争责任推给中国政府,既然法庭已经承认了伤害事实,但却不敢承认历史,担负责任。

  原告张岩从法庭出来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个判决十分可气,不能接受,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给我们造成了很大伤害,但日本政府不承认历史,不正视现实,他会继续上诉,一定讨回公道。

  在这起跨国诉讼案件中,一直担任调查取证并在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哈尔滨律师苏向祥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已经想到了,但法庭承认了案件的事实,这也是一次进步,作为这种诉讼案件,不能仅以胜诉为目的,获得多少赔偿并不是最终意愿,通过这种跨国诉讼,可以唤起日本国内人士承认历史,吸取战争的教训,呼唤和平,这才是案件的意义。

  担任这起案件的原告代理日本律师渡边春已告诉记者,法庭既然承认伤害事实,但驳回其他要求,败诉理由不应成立。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案是如何被提起诉讼的?

  1995年8月30日,《哈尔滨日报》刊登了一则消息,标题为《50年前的日军炸弹昨爆炸》,报道了双城市周家镇东前村、东兴村村民刘远国、齐广春、齐广越在拆除旧日军遗留炸弹时,突然爆炸,致重伤、死亡的消息。之后,《生活报》、哈尔滨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许多新闻媒介予以报道,此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关注。在这种情景下,哈尔滨律师苏向祥开始参与了这一事件的调查,后经媒体报道,受害者联系到苏向祥,要求将他们的受害情况予以调查。

  1995年9月6日,苏向祥向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发了一份传真,大致内容为:

  “1995年8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距“731”部队旧址西南15公里处的周家镇东兴村发生炮弹爆炸事件,造成当地居民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两位受伤者入住哈尔滨242医院接受治疗。

  “有关专家已做出鉴定,爆炸炮弹为50年前日军遗弃的炮弹,重35公斤。爆炸地点系50年前的日军弹药仓库,当时叫新立屯。目前,旧日军遗弃的炮弹随处可见,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

  “9月3日,我去医院看望了两位受伤者,并接受两位受伤者和一位遇难者家属的委托,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望贵国正确对待受害者的正当要求和以实际行动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炮弹回收销毁等相关问题,并将此事的处理意见转告我们。”

  1995年12月26日,日本驻华大使馆给苏向祥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日本政府提出:日中之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因此,假如此次事件是由于旧日军所遗弃的武器而发生,中国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要求日本恢复原状(处理炮弹等)、赔偿损害等。

  1996年3月31日,苏向祥与日方尾山宏律师在沈阳签订了委托书:日方律师委托苏向祥就原日军遗弃的炮弹、毒气弹伤害的人进行详细调查,并做成陈述记录和提供审判时所必须的证据资料。1995年5月,日本律师团10人首次来哈尔滨进行现场调查。之后,日本律师多次来中国,核实本件诉讼各受害人的事实和证据,为日后开庭做充分准备。

  整个诉讼分两批共18名原告

  1996年12月9日,13名原告向日本政府提起第一批诉讼,1997年10月16日另有5名原告向日本政府提起第二批诉讼,5月15日开庭宣判的就是第二批诉讼,这5名原告是:

  1,黑龙江师范专科学院毒气案(发生于1950.8.24~8.2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师范专科学院医师在对被挖掘出的毒气罐的调查过程中,受到其中的液体的伤害。原告:崔英勋。

  2,拜泉县龙泉镇案(发生于1976.5.10左右)黑龙江省拜泉县,在铁屑处理作业过程中,从炮弹中喷出的毒气液体导致作业中的农民死伤。原告:张岩。

  3,依兰县六街八委案(发生于1980.4.19)黑龙江省依兰县,在自家庭院掘土的时候,铁锹突然碰到土中埋藏的炮弹导致爆炸。炮弹的残片飞进受害者体内造成重伤。原告:张喜明。

  4,齐齐哈尔市兴隆街毒气案(发生于1987.10.17~10.18)齐齐哈尔市,在富拉尔基区的建筑工地上发现毒气罐。医师与油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对此调查中由于触摸和吸进有毒气体而受到伤害。原告:李国强、王岩松。

  在这两起诉讼案件中,18名原告共提出4项诉讼请求:1,要求造成原告和其家属陷入这种痛苦境地的日本国对原告作出有诚意的谢罪;2,日本国对原告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3,对原告的医疗护理进行支援;4,日本国政府把制造和使用毒气战的历史事实记入史册,保证再也不制造毒气(炮弹)危害世人。

  两个案件都从2001年末开始在日本进行审理,并进行了原告和证人的询问。在此之前,双方主要进行法律上的辩论。

  第1次诉讼中,法庭对3名原告和证人苏向祥进行了证人询问。今年3月31日终审结束,2003年9月29日于东京地方法院703号法庭宣判。

  第2次诉讼中,法庭2002年3月22日对2名原告、2001年12月18日对苏向祥、2002年2月28日对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步平先生进行了询问。2002年12月5日终审结束,2003年5月1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103号法庭宣判。

  中国百姓的民间战争索赔请求权是否放弃?

  1972年9月29日,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苏向祥说:“如前日本驻华大使馆给我的回复所述,日本政府对联合声明第五条的见解是: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从联合声明的文字上看,国家放弃了对日本国家的战争赔偿要求权,但并没有放弃民间的对日战争索赔请求权。”

  苏向祥的调查取证中共统计了大约3000人受到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伤害,发生被害事件的最主要原因是遗弃的炮弹、毒气弹、毒气罐,这些遭受化学武器伤害的3000多人有些已经去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日本政府过去来中国实地调查了多次,对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炮弹等的大致情况已经了解,但尽管如此,日本政府对本案件中受害的中国百姓的悲惨结果,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处理和负责的表现。

  中国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1992年4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访问日本前,就中日关系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的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地妥善解决。这样有利于我们两国的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

  1995年3月,钱其琛外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

  遭受毒气弹伤害的日本人都获得政府赔偿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日本政府对于受毒气弹伤害的本国公民都给予了赔偿。1929年日本陆军在广岛县竹原市的大久野岛,日本海军于1943年在神奈川县寒川的海相模海军工厂,各自制造了大量的化学武器,据资料记载:陆、海军总的生产量达到了7.376吨,填充的毒气弹有211万发。从日军资料中调查得知为海外军队配备的化学武器的总量为2488309发(枚),化学制剂约为129吨,这其中的大部分化学武器由日本的船只经过日本海、经朝鲜境内铁路运入中国丹东后,配备给驻在中国东北(满洲)的日军,并将其投入中国其他战场的实战中。日军战败后,据推测被遗弃在中国的毒气炮弹约达到了70万发到200万发左右。

  而在日本国内也同样相继出现了受化学武器伤害事件。2002年9月,在东京附近地区二战时日本海军化学武器工厂旧址相原海军工厂所处的神奈川县寒川町处,在建筑工地的工程作业中,挖掘出10瓶装有芥子气的啤酒瓶,十几名建筑工人不小心绊倒了装有毒气的啤酒瓶后受到感染,也受到了毒气的伤害。

  2003年4月初,东京附近一座城镇的近20名居民饮用当地井水后生病,后来查出井水被含砷毒质污染。专家认为,这是被日军遗弃的二战时所用毒气所致。

  5月15日,曾经在1929年日本大久野岛参与生产毒气弹的工人奥山辰南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他本人也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1999年他和其他75名曾经为日军生产过化学武器的工人获得了日本政府的赔偿,他们每月可以得到137000日元的补偿金,一直持续到去世。

  (来源:《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11版,作者:武三蒙、张石,原题:《国人对日战争索赔再次败诉》)

 
编辑:余瑞冬

相关报道: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受害者索赔要求被日法院驳回 (2003-05-15 13:58:36)
相关专题: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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