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6日电 为快速、有效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维护黄河水量调度秩序,确保黄河不断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实际,“黄委”(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近日制定并印发了《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据黄委官方网站消息,《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主要包括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类型、严格突发事件的预测、监视、报告程序,明确规定应急处理措施及奖惩等内容。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将黄河水量调度中,预测主要水文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干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发生故障、正常引水遭受干扰及重大水污染等事件分为五类,明确了沿黄省(区)水利、河务部门,有关枢纽管理单位及黄委水文局、水资源保护局、水调局等单位、部门为责任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测、监视、报告责任人。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应在紧急处置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级报告。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紧急压减省(区)引水、加大水库泄流、加强水文测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黄河不断流。(周建波)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为快速、有效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维护黄河水量调度秩序,确保黄河不断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分类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黄河水量调度过程中,预测主要水文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干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发生故障、正常引水遭受干扰及重大水污染事件等,致使水量调度不能正常进行,甚至有可能造成黄河断流的事件。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可能发生的情况,将突发事件分为5类。
(一)根据河道水情分析或利用水量调度模型滚动计算,预测未来3天黄河干流省(区)际和重要水文控制断面流量可能达到预警流量(见下表),为第一类突发事件。
(二)黄河干流省(区)际和重要水文控制断面流量突然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为第二类突发事件。
(三)沿黄引水口门、枢纽突然遭受人为干扰,发生机械故障等,致使引水流量骤增,可能造成下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为第三类突发事件。
(四)黄河干流刘家峡、万家寨、小浪底水利枢纽发电机组突然发生故障,影响正常泄水,为第四类突发事件。
(五)黄河干流河段、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为第五类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预测、监视与报告
(一)第一类突发事件
第一类突发事件的预测、报告,由黄委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局(以下简称水调局)、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负责,水调局负责同志及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及时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值班人员;黄委水调值班人员在20分钟内报告水调局水量调度处负责同志(以下简称水调处负责同志);水调处负责同志在1小时内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告水调局负责同志;水调局负责同志在1小时内组织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二)第二类突发事件
第二类突发事件的预测、监视、报告,由黄委水文局负责,黄委水文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值班人员,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值班人员接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水调处负责同志;水调处负责同志15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水调局负责同志;水调局负责同志20分钟内组织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三)第三类突发事件
第三类突发事件的监视、报告,由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负责,省(区)水利、河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省(区)水利、河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值班人员,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值班人员接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水调处负责同志;水调处负责同志15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水调局负责同志;水调局负责同志20分钟内组织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四)第四类突发事件
第四类突发事件的监视、报告,由有关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水利枢纽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应在紧急组织排除故障、启动应急泄流方案的同时,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防汛)值班人员,4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黄委水调(防汛)值班人员接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水调(防汛调度)处负责同志;水调(防汛调度)处负责同志15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水调局(防办)负责同志;水调局(防办)负责同志20分钟内组织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五)第五类突发事件
第五类突发事件的监视、报告,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黄委水文局负责,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黄委水文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应依照黄委颁发的《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黄水政〔2002〕25号)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水政〔2003〕6号)有关规定处置。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一)第一类突发事件
遇第一类突发事件,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紧急压减有关省(区)引水
当黄河干流下河沿、石嘴山、头道拐、龙门、潼关、花园口、高村、孙口、泺口、利津等任一断面可能达到预警流量时,黄委紧急通知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相应压减引水,直至关闭相应引水口门。
2、加大水利枢纽下泄流量
根据可能达到预警流量断面的位置,黄委确定有关水利枢纽加大泄流。
3、强化监督检查
逐级派出水调督查组,现场监督检查有关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及省(区)执行水调指令情况,确保水调指令落到实处。
4、加强水文测验
对可能达到预警流量的断面,按8段制拍报。
5、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采取的措施在4小时内书面报黄委水调局。
(二)第二类突发事件
遇第二类突发事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下河沿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立即关闭景泰川提灌站、美丽渠等引水口门。若小流量可能影响到下河沿断面以下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应压减河东总干、东干、河西总干等引水渠引水流量,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国电西北公司紧急增加刘家峡水库下泄流量。
③黄委水文局责成宁蒙水文水资源局紧急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代表黄委督查甘肃、宁夏两省(区)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或责成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小川、下河沿、石嘴山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2、石嘴山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应立即关闭河东总干渠、东干渠、河西总干渠等沿黄所有引水口,加大青铜峡水库下泄流量。若小流量可能影响到石嘴山以下时,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闭北总干渠、南干渠、沈乌干渠等沿黄所有农业引水口,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委水文局责成宁蒙水文水资源局紧急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代表黄委督查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或责成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③青铜峡、石嘴山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④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3、头道拐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应立即关闭镫口、团结渠、麻地壕等三湖河口断面以下沿黄所有农业引(提)水口门。若仍低于预警流量时,应压减或关闭北总干渠、南干渠、沈乌干渠引水口引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委水文局责成宁蒙水文水资源局紧急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代表黄委督查内蒙古自治区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或责成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③头道拐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④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4、龙门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紧急加大万家寨水库泄流,若万家寨水库无水可补,按进出库平衡运用,不得调蓄。
②若小流量有可能影响龙门以下河段时,陕西、山西省水利厅,应立即关闭小北干流河段所有引(提)水工程。
③小北干流陕西、山西河务局紧急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代表黄委督查陕西、山西两省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或责成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头道拐、万家寨、龙门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5、潼关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陕西、山西省水利厅立即关闭陕西、山西小北干流河段所有引(提)水工程。
②小北干流陕西、山西河务局紧急派出督查组,迅速赶往现场,代表黄委督查陕西、山西两省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或责成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③龙门、潼关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④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6、花园口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河南河务局自下而上紧急停止花园口以上河段工农业生产引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紧急加大小浪底水库泄流。
③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利用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关闭有关引黄涵闸。
④河南河务局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⑤小浪底、花园口、夹河滩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⑥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7、高村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河南、山东河务局自下而上紧急停止高村以上河段工农业生产引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利用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关闭有关引黄涵闸。
③河南、山东河务局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强制停止相应河段的滩区引水。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夹河滩、高村、孙口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8、孙口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河南、山东河务局自下而上紧急停止孙口以上河段工农业生产用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利用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关闭有关引黄涵闸。
③河南、山东河务局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强制停止相应河段的滩区引水。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高村、孙口、艾山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9、泺口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山东河务局自下而上紧急停止泺口以上河段工农业生产引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利用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关闭有关引黄涵闸。
③山东河务局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强制停止相应河段的滩区引水。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艾山、泺口、利津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10、利津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
①山东河务局自下而上紧急停止利津以上河段工农业生产引水,必要时停止所有引水。
②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利用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关闭有关引黄涵闸。
③山东河务局派出督查组,迅速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执行调令、控制引水情况;强制停止相应河段的滩区引水。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实施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④泺口、利津断面按8段制拍报。
⑤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三)第三类突发事件
遇第三类突发事件,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有关省(区)水利、河务部门,在责成有关单位排除干扰、恢复正常水调秩序的同时,立即派出督查组,迅速抵达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涉嫌治安违法行为的,应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2、紧急压减相应引水口门引水流量。
3、黄委水文局,加强相应引水口门下游相关水文站的监测,按8段制拍报。
4、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5、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调查处理。
(四)第四类突发事件
遇第四类突发事件,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刘家峡水利枢纽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国电西北公司紧急启用应急泄流方案;黄委通知甘肃省水利厅紧急压减引水流量,必要时停止工农业生产引水;黄委水文局责成上游水文水资源局紧急派出督查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执行水调指令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2、万家寨水利枢纽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紧急启用应急泄流方案;黄委通知陕西、山西省水利厅,紧急停止万家寨水利枢纽以下干流河段所有引(提)水工程引水;小北干流陕西、山西河务局紧急派出督查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执行水量调度指令情况;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3、小浪底水利枢纽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紧急启用应急泄流方案;黄委通知河南、山东河务局,停止有关涵闸引水;黄委视情派出督查组赴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五)第五类突发事件
遇第五类突发事件,按照《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处理。
四、奖惩
(一)奖励
在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中,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预测断面流量可能达到预警流量,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2、黄河省(区)际或重要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3、举报引水口门违规引水,避免引起严重后果的。
4、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提前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严重后果的。
5、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
在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黄委所属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主管负责同志以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沿黄省(区)水利及水利枢纽管理单位、部门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新闻媒体曝光;暂停有关取水许可及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业务主管负责同志及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执行水量调度指令的。
2、玩忽职守,没有履行预测、监视、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提供错误、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
4、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督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不善,致使不能正常运行。
7、干扰督查人员正常工作的。
8、其他有关违背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和调度指令行为的。
黄河水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