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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

2003年06月19日 17:14

  中新网6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业内分析认为,该条例将明确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商企业的权利义务,解决扯皮难的问题。

  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70条,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拥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力。

  条例同时指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据悉,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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