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民日报今天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居民身份证制度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文章亦指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将伴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得到发展。
文章指出,将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法,体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如原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办理身份证,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越来越多,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这次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原条例规定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为了方便他们参加社会活动,法律作了修改,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也办理居民身份证。法律还删去了原条例规定的对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等规定。法律还改变了过去有关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可以不换领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减少了办证次数。另外,为了减轻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方面的负担,法律规定,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在初次申领和换领身份证时,可以免收证件工本费,其他生活困难的居民,可以减收证件工本费。
文章说,这些规定,将会涉及到许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变化和改进,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树立为公民提供更多服务的思想,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
二是,进一步规范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规范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利用发放、查验身份证等工作便利收取当事人财务或其它好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或改变有关信息等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
文章指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将伴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得到发展。自觉维护和遵守这项法律制度,既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好保护,也为社会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公民,包括涉及身份证管理的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使用居民身份证,规范执法活动,使身份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