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四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精神,中国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就此发出通知,明确具体事宜。
通知规定,凡二00三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十七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这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