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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居民9月1日起可凭身份证明办理个人港澳游

2003年08月07日 11:43

  中新社北京八月七日电 (记者 朱大强)今天公安部推出的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五项便民利民措施说,从今年七月二十八日开始的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申请办理赴港澳地区旅游的措施,今年九月一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明年五月一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据悉,这项便民措施将使有关城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更加方便。按照措施的起始时间,上述城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分一次和两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

  便民利民措施还包括: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二十五个大中城市扩大到一百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一便民利民措施还扩大了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员工。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新措施将更加方便外国留学生,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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