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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定 高收入者违法生育子女将受重罚

2003年08月10日 20:16

  中新网8月10日电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高收入当事人将受重罚。同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7年内,违法当事人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新桂网-《当代生活报》报道,广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赖德荣说,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于7月22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2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3个子女的,按7到9倍征收;违法生育4个子女及以上者,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另外,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也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办法还对违法生育的高收入者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结合其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刘万强)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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