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电(记者吴庆才)律师可介入警方办案过程,治安行政案件两个月内办结,警察执法过错要当面道歉……今天,在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月十五日推出的二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基础上,又公布了三十项重大措施。
新出台的三十条措施首次明确规定,从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介入警方办案过程,协助当事人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查、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防止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据警方发言人介绍,此前,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一律不接待律师,只有在案件处理完毕进入诉讼时,当事人才可聘请律师。
警方还首次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加,而此前此类案件均不公开,内部操作性很强。另外,警方还规定,各个看守所均应设立律师接待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警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疑犯的要求。
此外,“三十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其所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若被认定执法过错,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应责任。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措施涉及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他执法、管理事项等七大部分,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主要方面。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称,这些措施突出了亲民、恤民、护民、执法为民的宗旨,是将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纳入社会各界监督之下,有利于首都公安机关建立起科学化的执法为民长效机制。
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受理。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有侦查办案权的刑警队、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对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应先行受理,制作笔录,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在明确管辖权后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48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而管辖权明确的案件,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并确认具体接待人后,再告知报案人前往办理。防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诿。
(二)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在2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20日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三)继续盘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应立即制作北京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盘问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盘问检查人员,并立即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因有碍侦查或身份来历不明等暂时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盘问检查通知书》上注明,上述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四)告知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同时,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不识字或不通晓汉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为其宣读或翻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五)鉴定结论的告知。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知情权,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后48小时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六)撤销案件。对于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撤销案件的,应当在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后48小时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解除扣押、冻结。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汇款,应立即逐件组织调查甄别;经甄别,确定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当立即发还;对未及时发还的,被扣押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上级公安机关应立即甄别,依法办理。防止在侦查工作中的不当扣押、冻结行为。
(八)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利于缓解矛盾,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受害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以据此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九)自诉案件。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先行受理并进行甄别;对经甄别确定被害人确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防止因管辖发生推诿。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律师要求之日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逾期不安排的,律师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上级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防止影响律师依法执业。
(十一)律师参与治安、行政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权利,自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防止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
(十二)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和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确保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开、公正。
(十三)律师接待。各分、县局均应在看守所应设立律师接待处,统一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对于律师因无法联系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由律师接待处先行受理申请并代为转达。便利律师依法执业。
三、办理治安、行政案件
(十四)治安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在7日内查清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的,立即通知报案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十五)警械具使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除违法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可能脱逃、行凶或有其他危险行为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违法人员的人格,防止造成人身伤害。
(十六)治安、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在2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案单位应在2个月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十七)治安案件公开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调解,允许公民旁听。确保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开、公正。
(十八)责任公开认定。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重新认定,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九)网上复议。公民、法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申请行政复议,并按操作提示填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表》。防止公民、单位因不便前往公安机关,逾期丧失复议申请权。
(二十)公开审理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室,对经审核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发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
(二十一)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阅卷室,便于复议申请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便于群众行使知情权。
五、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二十二)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权利。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确须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允许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到场旁听,并可提交书面意见,在会宣读。
六、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二十三)查询羁押情况。北京市所辖的所有看守所均应设立问询处,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在所羁押情况,统一接待其亲属、单位领导及律师的查询,在接待工作中应当认真解答问题,使用礼貌用语。增加执法透明度。
(二十四)防止超期羁押。北京市所辖的所有看守所,均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认真填写《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通知主办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防止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
(二十五)保障申诉、控告权。在看守所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诉材料或揭发、控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当日转交有关部门,并及时登记。保障在押人员行使申诉、控告权。
(二十六)告知合法权利。看守所应当按照不同诉讼阶段告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使在押人员了解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保障在押人员的知情权,防止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七、其他执法、管理事项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市公安局及各分、县局设立规范性文件文本自由索取处,提供本单位制订、发布,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文本,供群众自由索取;并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在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公布。确保公民的知情权。
(二十八)网上年检。为便利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公安机关推出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办理各类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年检的所有手续。简化办理手续,防止延误时间。
(二十九)企业年检的公示催告。为了主动服务,催告企业及时办理年检,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办理企业年检前,提前一个月在互联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催告。防止因疏忽贻误年检,丧失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十)对执法过错的道歉。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于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被认定为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