愧对亲人型
代表人物:周利民(陕西银行巨贪)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2003年8月19日上午,被称为新中国以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贪污挪用公款案———周利民等贪污挪用公款4亿余元案一审宣判,主犯周利民、刘怡冰被宣布判处死刑。在法官宣判结束并宣布休庭时,陕西第一银行巨贪周利民在宣判笔录上签完字后,突然转身向听众席大声喊着:“妈!妈!”周利民的母亲听到儿子的叫喊后,拨开法警呼喊着:“儿子!儿子!”听到母亲的声音,周利民突然跪倒在地,向母亲磕了个响头。10时30分,周利民被带上了回看守所的囚车,其母含泪久久不愿离去。
现年35岁的周利民曾任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北大街支行行长、北大街支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等。周利民的“老搭档”刘怡冰也是35岁,曾在建行北郊自强西路办事处等单位任信贷内勤。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初,周利民与刘怡冰预谋,利用他们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进行账外循环,将储户存款套出后给他人使用。自1996年初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刘怡冰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私自印制的存单和存款证实书等,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4亿多元,并将吸收的存款采取不入账的手段,任意支配使用,除案发前归还27817万元外,尚有13396万多元无法归还,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为逃脱罪责,1998年12月,周利民采用非法手段办理了化名“黄志伟”的港澳通行证,后又领取了香港的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2001年7月23日,周利民在香港被抓获,刘怡冰则化名逃往印度尼西亚,后被抓获归案。
因为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此案判决书长达87页,判决内容后还附有长达5页的追缴赃款清单。
银行巨贪周利民当庭含泪跪母的消息见报后,一些人认为,“他应向储户下跪。”周利民非法揽储,对众多储户采取欺骗的手段,使他们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他变相洗劫储户的血汗钱,犯罪的每一个细节,都是彻头彻尾在欺骗、敲诈广大储户。他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储户的利益应如何弥补,储户的心情应如何抚慰,其次才是悔悟对不起以自己母亲为首的所有亲人。不跪储户,是他心中根本没有储户利益的表现,是他自私的另一种写照,根本不值得渲染。
对此,也有人认为,周利民的犯罪行为确给部分储户及原先所在银行造成了损害,他已经为此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他在被判死刑后向母亲下跪,是其在不多的岁月里,流露出的对亲情的留恋,以及因为不能再孝敬母亲所表现出的内心痛楚。应当说,单就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悔及对母亲的忏悔来说,跪母行为是真诚的,是人性的一种真实流露,不应当受到人们的嘲笑。
当庭瘫倒型
代表人物:戚火贵、周继美
戚火贵:海南省原东方市市长戚火贵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998年11月被海南中院判为死刑。其涉案金额多达1130万元,可谓“贪官之最”。2001年8月13日,戚火贵在海口被执行死刑。戚火贵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3次受审,每次都瘫倒在法庭上,被人们称为“最瘫的贪官”。1998年12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前,戚一时不敢走进法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戚的上诉后,戚再次瘫倒在法庭上。
被称为“市县书记第一贪”的戚火贵与胡长清、成克杰等贪官的腐化堕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戚火贵由农家孩子成长为党的一名领导干部,然而,他却热衷于疯狂“捞钱”,最终落得身败名裂。戚火贵工作过的乐东县、东方市,原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市)。戚火贵在职期间,这两个市县的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多元,有数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许多小孩上不起学。然而,就在广大群众为温饱和孩子无钱入学而发愁时,戚火贵却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千万富翁。
戚火贵在总结自己的犯罪过程中,发现走上犯罪被判死刑的人,很多是穷苦出身的人,这种人的感情比较朴素。戚火贵说,“我总是认为帮助人家做做事,没有想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我从未向人要过一分钱,但有些人老是上门,他们也是为了生活,就帮了人,忘了原则。”
周继美:2000年11月29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任阜阳市社保局副局长周继美(肖作新之妻)受贿、贪污、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肖作新、周继美夫妇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听到宣判结果,周继美当庭瘫倒在座位上。而周继美在被实行“两规”之后,精神压力很大,天天与调查人员和陪同人员哭闹纠缠,用头往墙上撞,故意往地上躺,大吵大闹,骂陪同人员,佯装绝食、昏死、撒泼撒赖、装神弄鬼,丑态百出。
法院审理查明,肖作新在担任阜阳地委、阜阳市委、市政府领导职务期间,伙同妻子周继美,利用职权,在为他人调动工作、提拔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163751元,港币50000元,金手镯一只;肖作新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14879.5元,美元2000元;周继美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4133.1元。周继美在担任阜阳市社保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办公综合楼、宿舍楼的建设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化公为私,非法占有售楼款人民币4312288.04元。周继美弄虚作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人民币1039950元。肖作新、周继美以权谋私,大肆敛财,家庭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9633500元,美元16243元,港币133880元,扣除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合法收入节余,尚有人民币12232638.36元,美元14243元,港币83880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肖作新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说:“为了报答党,报答阜阳人民,我在工作上是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为自己表白还不够,肖作新还见缝插针地为一同出席法庭受审的老婆周继美也表白了一番:“她为人热情,性格耿直,一生忙了两件事,一是忙于工作,二是操持家务。正是因为她忙于家务,才使得我能够超脱于家务之外,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我和周继美共同生活了31年,如果能对她从宽处理,我相信她一定会从这个惨痛的教训当中,认真总结出人生最珍贵、最有意义的东西。”
振振有辞型
代表人物:邓以铭、褚之田
邓以铭:过年过节下属送钱很正常
2002年5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邓以铭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查明,1993年3月至2001年4月,邓以铭受贿人民币54万元,港币29万元,美元8.2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0多万元。近日,邓以铭因犯受贿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庭上,邓以铭振振有辞地说:“过年过节下属给上级送钱很正常,都成一种风气了,我也不过是‘随波逐流’”。
褚之田:不知收人钱财是犯罪
2001年11月22日,曾在广西钦州市担任过3年市委书记的褚之田坐在了被告席上,公诉机关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褚之田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褚之田家庭的全部财产计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52万元,还有8万美金及少量日元、英镑。减去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来源,尚有132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法庭上,褚之田认为自己犯受贿罪,“不知自己当时的行为是在犯罪”。
向组织忏悔型
代表人物:胡长清、李纪周
这种类型的贪官脸谱最为常见,最典型的当属胡长青、李真、李纪周、马向东、慕绥新等。贪官们被审查后通常表现出超常的后悔,写出什么“我的忏悔书”、“悔过书”等等,但他们忏悔的真正原因是不一样的。
胡长清:或许是自知罪孽深重,因此在法庭上,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胡长清在被办案人员审查谈话时,表现出脸色苍白,汗不停地从额头上淌下来。他沉默了,低着头,不停地喝水,一副坐立不安的样子。在办案人员的强大思想攻势下,他的精神防线开始崩溃,他突然跪倒在地,痛哭流涕。一种求生的欲望在心中涌动,他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
胡长清一审被判死刑后,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想见妻子儿女;二是希望能够得到纸和笔,他要给中央写申诉材料;三是不要在监号内戴脚镣,因为这么多人看着他,不会有什么问题。法院同意了前两点要求,但第三点没有采纳。法院方面说这既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在“悔过书”中说,第一,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江总书记早就讲过,放松学习,头脑空虚,不用正确的理论去武装,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势必误入歧途。我就是这种人。以前,我根本没有认真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指示,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讨论发言夸夸其谈,教育管理别人头头是道。正确的东西没有去占领,错误消极的东西就乘虚而入……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已被判死缓。他在狱中忏悔,为自己的堕落归结了四条教训。他说,“我的父亲在公安部是艰苦奋斗的模范、受人尊敬的老红军,而我却是一个腐败的典型、一个罪人,这个反差实在是太大了。我真是对不起为了中国今天而流血牺牲的无数革命先烈,也对不起在九泉之下的我的父亲。”除了“长期放松政治学习”、“没有管好家属”此类套话,另外的一些教训倒“深刻”得颇为有趣。比如“过多地与老板特别是那些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不法商人搅在一起,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泥坑”。且不说当前没有哪一级官员敢拍胸脯保证从不与经商者打交道,“怀有不可告人目的”的商人们也肯定不能同意这种说法:要不是你手中的权力能为我生利,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用在向你进贡上?还有一个说法是“为情所动,因情害己”。官员的私生活是否检点与他是否贪之间,并没有铁定联系。有句话一针见血: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虽然已经下决心“作一个反面教材”,但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说到“权钱”、“权色”之所以能够成交的点子上。这个贪官的“痛定思痛”,真的触及灵魂了吗?
专家评析贪官心理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犯罪心理学专家周惠博教授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对贪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指出,贪官与一般犯罪活动不同之处在于,这些人身份特殊,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贪官一般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社会阅历多,不是法盲,而且知道法律的漏洞,对付法律有能力,有心理准备。
侥幸心理抗争畏罪心理
周教授认为,贪官们一般存在严重的侥幸和自我保护、投机取巧的心理,会认为“我虽然做了这个事,但是你拿我没办法”。因为他们都有合法的身份掩盖,以执行公务的手段就可以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但是一旦犯罪事实被揭露、东窗事发后,这些人还是惧怕的,也有畏罪心理。
如果从心理上分析他们的犯罪动机,这种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开始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如被称为“59岁现象”的犯罪案件,犯罪人有一种补偿心理,想在退休之前捞上一把;年轻一点的,则是对自己期望值太高,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分配不公的问题,这些不同表现的心理失衡,恶性膨胀的个人私欲以正当的手段满足不了,再加上外界的不良诱惑,结果就导致畏罪心理一步步淡化,合法身份的有效掩盖和隐匿手段高明的一部分漏网之鱼的存在也为他们壮了胆。事发后,由于面临着严重的惩罚,畏惧才开始占了上风,在行为上就表现为诸如当场晕倒、悔恨不已等。
当庭表现:良性转化导致悔过认罪
“心理的转化有良性和恶性两种,良性转化就是放弃原来的犯罪动机,和原来的昨天告别;恶性转化则对社会更加仇视。”对于有悔过表现的人,周教授从心理上进行了具体分析,从良性转化的方面考虑,“真正的悔恨也是有的”。
另外,在犯罪人被宣判后还存在一种孤注一掷的亡命徒,这种人要不就顽抗到底,以种种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要不就拒不退赃,声称要以自己的自由来换取子孙的富足生活,并且认为这样也值了。周教授说,这种亡命徒心理本质上也是贪婪、极端利己主义在作祟。而对于另外一部分孤注一掷的人,其悔恨表现可能是假相,只是想以假的悔过来骗取人们的同情。
追本溯源:犯罪心理来自社会漏洞
周教授最后说,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犯罪心理的,在他看到这个社会有漏洞后就有不良心理,这还不是犯罪心理,但不良心理会逐渐演变为违法心理,以后才是犯罪心理,社会上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加上主体的不良心理就形成了犯罪心理,并且犯罪后还有程度的演变,还有一个程度大小的问题。犯罪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逐步的教育过程,同时对没有犯罪的人也要做到心理上的教育。(来源:青年时讯 作者:甄书秀 梁君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