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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办理涉外案件作出规定

2003年09月09日 15:36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程序规定》说,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当国内法与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这一法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

  《程序规定》还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的行政案件,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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