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9日电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这项改革措施,将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
中国保监会通知规定,此次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应凭总公司的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通知中强调,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对于保险中介公司,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诚信合规经营。同时,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放宽经营区域后的监管,通知还对各地保监办授予了一定的管理权限。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各保监办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将放宽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限制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记者李鹏)记者今天获悉,中国保监会将从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的通知规定,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在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前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此次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应凭总公司的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
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放宽经营区域后的监管,中国保监会对各地保监办授予了一定的管理权限。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各保监办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