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0日电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检做强制性规定,这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今天在人民日报上刊文指出,未做婚检强制性规定,引发了《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文章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却没有要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样,就在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面前产生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当事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在根据《母婴保健法》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地区,当事人将面临不予登记结婚和不发给结婚证的可能。如果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办,那么《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婚检做强制性的规定,将变得毫无意义,至少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地区是如此。
文章认为,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之前,不宜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做牵强的扩充性理解和解释,以证明“取消”了婚检。
文章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避免群众处于“两难”境地。而国务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今后在出台新的法规、规章时,也应考虑到与上位法的一致,哪怕是等已不适应实际要求的上位法修改以后再出台。否则,即使有好的立法意愿,也未必能达到好的立法结果。(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