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7日电 目前中国至少有四千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经逃到了境外,而他们所携带的赃款总额已经超过了50亿元人民币。公安部的副部长白景富今年8月份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就明确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那些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就这个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夜话》采访了对贪官外逃的现象做了长期的研究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立,请他就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
腐败是全球性问题。打击外逃的贪官各个国家重点依靠的,还是国际间的合作,自从1994年中国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以来,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已经达到了40多个。在今年的8月27号,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这个公约的生效将会对中国追捕那些跨国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会于今年的9月29号正式生效,同时中国也正在参与起草一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纪委也在这个时候派出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各地的官员进行巡视,对他们的出国通行证以及出国护照进行了检查和管理,一旦发现有意外的情况,将会及时做出反应。
下面是这次访谈节目内容的节选:
主持人:在我们的国家现在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他们带走的公款,大概有50个亿(人民币)左右,而这些人当中也有一部分已经逃到了国外,分散在很多的国家,对于他们现在的情况,我们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有多少?
嘉宾孙立(以下简称嘉宾):有一些是知道的,知道这个人现在居住在什么地方。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一直强调打击遏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即使原来没有这个公约之前,也有一个双方(国家)的(合作),有的签订了司法协助的这种协定,互相协助,在没有司法协助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都是国际可以通过国际刑警这条通道,通过发红色通缉令这种方式,来相互协助,缉拿罪犯,这些外逃的贪官,通过您掌握的情况,一般会是哪些行业,或者是系统会比较多。
主持人:从现在发案情况看,应该说他并不固定在某一个行业和领域,但是犯罪和他的行业确实有一定的关系,比如说,有一定权力,掌握着金钱这个权力,比较大的这些部门,就容易发生(犯罪),比如说金融部门,管钱管物的这一些部门,包括其他机关的管钱管物的人。
嘉宾:他们多半都会去向哪里?
主持人:一般来讲,三类国家,一类就是比较发达的国家,一类是亚洲国家,还有一类就是非洲这些国家那么也是根据,以学者们分析的情况看,也是根据他们占有资金的情况,来确定他们逃窜的位置,那么也有一些国家,他管理也比较松一些,比较好生存,有些罪犯就逃到那儿,那么有一些西方国家,他(生存)就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从那个情况看,也就是说大量携带公款潜逃的,那些人有不少跑到比较发达国家,在他们进行外逃,进行这样的犯罪过程之前,有没有一些行为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应该说有一些行为值得我们警惕,比如说有一些双方收入正常收入都不高,但是子女送到国外去学习,有的花费很大的一笔资产,有的甚至反映在国外买房子、买车,生活很奢侈,像这种就是一种异常情况,那么应该及早地就是等这个公职人员还没有出去(境)之前,就应该查一查这个原因,那实际上现在咱们也有一些制度,比如说,每年咱们都对公职人员进行一些调查,比如说配偶子女的,比如说经商活动,或者在国外的情况,做一些了解,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那么应该采取必要措施。
主持人:现在这些从我们国家已经分散到其他国家的这些外逃的罪犯,如果我们找到他们的话,我们会怎么处理他们?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嘉宾: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能够引渡回来,接受我们国家的法律的审判,应该说是只有严厉打击这种犯罪,才是遏制这种犯罪的应该说一个重要的手段之一,如果不打击,如果没有这样的压力,那么这种犯罪也可能会蔓延,老百姓也不答应,之所以老百姓反腐败的呼声总是很强烈的,那么就是说要求,惩治这样的犯罪,威慑这样的犯罪,惩治犯罪实际上也是威慑犯罪,使他在犯罪的时候胆战心惊,有些人可能就是会退一步,就不再作案了。
主持人:在以前检察院在追捕,这些外逃贪官的过程当中,他们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呢?
嘉宾:比如说怎么调查取证,取得政府、银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营业的文件,那么怎么取得,再比如说,要引渡某一个人,那这个人引渡前提就是,他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那么要引渡回来之前,要不要开庭,要不要法院确认有罪,如何进行,那么这些都是需要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运作,运作了以后这样才能形成,两个国家今后解决问题的一种机制和模式。
主持人:您曾经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了《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讨论,
那么在这个公约当中有哪些条款,是会让这些外逃的贪官他们感觉到不安的?
嘉宾:应该说这个通篇都是体现了一个合作的这样一个精神,促进预防和打击犯罪,所以从通篇应该说对犯罪分子都是一种震慑,那么具体来说,比如说第八条就规定了腐败犯罪,再比如说,其中规定了执法的合作、引渡、司法协助,这些条款对打击预防这些腐败犯罪都是很有意义的,国与国之间促进合作,那么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肯定是日子不好过,最重要的就是说,依据这个公约运作起来以后,形成一套工作运作的机制和模式,这个非常重要。
这个公约里面规定,可以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来取得政府、银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营业的文件,而且它的宗旨在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讲了,就是为了促进合作,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主持人: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有大多数的国家都签署了这个公约,那么那些外逃到这些已经签署公约国家的贪官,他们会面临什么样的威胁?他们的生存空间会改变吗?
嘉宾:应该是使他在那里更加难处。本来作为犯罪分子逃到其他国家,在异国他乡,本来就负罪潜逃,心理上就有一种负担,再加上所逃在国,法律上有一些也会对你这种行为进行评判。何况,有了这样公约以后,这个公约就要求所有的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在立法上在相应的措施上,都是要对这种犯罪进行追究,都是要追究这个犯罪,所以可以想象,逃到国外的这些犯罪分子,一个是心理压力会更大,再一个客观上讲,他们日子也更不好过,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特别是批准和加入了国际公约的这样的国家,那么在国际社会上、在世界上都是有信誉的,他既然承诺了要打击这样的犯罪,那么他相应地肯定会在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这个肯定是比过去没有加入公约之前,一些措施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日子是不好过的,他一方面有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他也要总要想尽办法来应对所逃(往)的这个国家的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主持人:贪官在外逃的时候,都需要带走大量的金钱,而这些钱多半都是要通过非法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渠道来,流到国外,对于国际间的这种不正常的资金流动,也就是说洗钱的行为,在公约当中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和应对的方案,比方说会冻结不明来历的资金等等,那么这项行为是不是也是打击贪官外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嘉宾:在公约里面规定到,为了遏制这种资金的非法流动,可以没收他的赃款,使他的犯罪意图最终不能得逞,贪(污)贿(赂)犯罪他就是为了捞一把,有的就是为了今后的半辈子来享用,那么没收了他这个财产,使他的美梦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