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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文章:余秋雨的“法律苦旅”

2003年09月17日 11:01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电话:88387124)

  这是继范志毅之后,全国第二例名人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名人告负。

  有学者认为,通过余秋雨的名誉权案,将公众人物应宽容对待舆论监督的思想传达给公众,“无疑是一个安全而有效的突破口”,以“法律苦旅”的跋涉者姿态出现的余先生,终于“牺牲”在中国法律成长的“苦旅”途中

  9月5日,余秋雨,这位当今中国文坛最具争议的焦点名人,不得不再次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数月前,他状告《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侵犯其名誉权案,以一审败诉收场。

  这也是继范志毅状告媒体败诉后,第二例名人名誉权官司中名人败诉。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一种显而易见的同情。

  萧夏林,这位被其辩护律师形容为“手无寸铁”的普通文人赢得了一场在很多人看来几无胜算可能的棘手官司。在他的身后,是许多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的欢欣鼓舞。

  荒唐还是合理?判决后的两种反应

  这场官司起源于被告萧夏林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八千字署名文章《文化中的文化》。文中,萧认为余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地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

  今年初,余秋雨以萧文中15字“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并在诉讼中提出:

  一、判令被告公开承认关于原告“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二、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都市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湖南日报》及《书屋》杂志公开道歉;

  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拾万元整。

  该案分别于3月24日和5月29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并于9月5日下午宣判。

  在两次庭审中,被告萧夏林及其辩护律师都承认,关于深圳赠送余别墅一事是当年文坛内部流传甚广的一种说法,萧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这一传言作为事实写进了他的文学批评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轻信传言并付诸文字的做法“不够妥当”,并对其行为“提出批评”,但还是认定萧的行为“不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余秋雨的诉讼。

  这一纸判决书宣读之后,当事双方反应之强烈出人意料。余秋雨的辩护律师解士辉气愤地向记者表示,这份判决书荒唐无稽,“我作了17年的律师,从来没见到过这样一份糊涂的判决,前后矛盾得令人看不懂,根本就不像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令解律师最为费解的是,“既然已经认定萧是无中生有,为什么还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他认为,被告在没有进行任何考证的情况下肆意贬低他人人格,法庭却不追求他的法律责任,这将为那些违背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言行提供最大的保护伞,将是个很坏的先例。

  一场熟人之争吸引八方眼球

  普通民众对该案的关注可能源于余秋雨作为文化名人的巨大影响力以及深圳别墅之谜的强烈吸引力,而司法界、文化界与媒体对该案表现出的高度关注则来自于该案对中国司法乃至立法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

  去年11月,余秋雨在接受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文化界始终没有法治意识……我要为中国建立一个法治意识,告诉人们,若是对别人进行诽谤、搞小文革就有可能倾家荡产。法律是严厉的,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中国已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不久,他便将多年来致力于“余秋雨现象”批判的萧夏林告上了法庭。可事态的发展已经远远背离了他最初的设想。

  回顾第一次庭审时,被告萧夏林曾一度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他的第二任辩护律师浦志强的介入成为整个案件发生大逆转的关键。而浦律师做的最主要的工作是让审判长接受“法律保护普通人和公众人物名誉的力度应有所不同”的观念,即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除非他能证明媒体的行为是出于“实际恶意”。至此,被欧美国家广泛采用的“公众人物”概念和“实际恶意”原则不可避免地被引进该案。

  尽管国内不少法学专家对此不予认同,但显然该案的审判长更倾向于采纳这个意见。

  名人的代价

  从范志毅到余秋雨,名人开始在法律上“栽跟头”了。这是否意味着从今后名人蒙受毁誉之冤只能忍气吞声?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对此的解释是,法律的平等并不是一种机械的、数学意义上的平等,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不平等恰恰是一种更好的平等。

  贺教授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享有更大的社会关注,他们的言谈举止对于整个国家的安全或整个社会道德风范的形成都有着比一般人更重大的影响。所以理所应当地应承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监督。

  对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场官司的一审判决,贺卫方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耶鲁大学的一个学者曾对中美舆论对公众人物监督所导致的诉讼进行一个比较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美国80%的诉讼都以名人败诉而告终,但在中国则正好相反。“这样,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就变成了一句空话。我国法律的一个很大缺陷就是大人物甚至比一般的小人物受到更多保护”。作为一个研究法学的学者,贺卫方表示特别希望法庭二审时能够维持原判。

  早在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一款被提出后又被删除。究其原因,很多法学研究者都认为是因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过于敏感,在中国,对政府官员的保护是阻碍“公众人物”进入中国立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这样,自愿以“法律苦旅”的跋涉者姿态出现的余秋雨既不是政府官员,在社会上又有巨大的影响力,所以通过他的名誉权案将公众人物应宽容对待舆论监督的思想传达给公众无疑是一个安全而有效的突破口,于是此中的余先生在中国法律进程的“苦旅”中就扮演了一个被“牺牲”的角色。

  律师解士辉表示将在最短的时间内提请上诉,并强调这也是原告余秋雨的意愿。

  而出乎预料的是被告萧夏林的代理人浦志强也对对手继续上诉的意愿表示出欢欣,这种欢欣甚至接近于一种渴望。“我很高兴能有机会就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阐述,这将有利于我们搞清楚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朱沿华

 
编辑: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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