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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裁决:检测电脑不违规 中消协一审胜诉

2003年09月18日 19:05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八日电(记者刘长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进行比较试验侵犯其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中消协胜诉。三家电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将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二00二年四月,中消协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二十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同年五月十六日,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其他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

  中消协将检验结果刊登在其刊物《中国消费者》二00二第八期上。一些新闻媒体以此为素材,对比较试验情况相继进行了报道。

  对此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中消协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违法程序取得的结论不公正、不合法。请求法院判令中消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三百万元。

  中消协称,针对国内生产的二十种品牌电脑进行的比较试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鉴别性规定。中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不仅符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符合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章程》和国际惯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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