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3日电 22日上午,昆明市寻甸县县城通向法院大门的两头街道、背别被数名身着“交通协管员”制服或法警服装的人员堵住,过往车辆被要求“绕道行驶”,进入法院大门的外来人员均被要求先行核对身份,然后凭《旁听证》方可进入法庭旁听,并被告知“不准记录、录音、照像、摄像”,整个法院被披上一层神秘的色彩。原来因发生班主任报复学校而于去年6月9日放火活活烧死8名学生而震惊全国的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小学校长余长所,因嫌犯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这里开庭。
震惊8名小学生被活活烧死
2002年6月9日22时40分左右,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附近群众和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即投入抢救,该县武警消防官兵闻讯后也立即赶赴现场扑救。但由于该校房屋均系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土木结构旧房改建而成,火势迅猛,虽经奋力拼搏至次日凌晨2时半方将大火扑灭,并从火灾现场中救出9名学生,但仍有8名住校男生被活活烧死,其中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仅7岁。同时被烧毁的还有面积约330平方米的教室4间,学生宿舍7间。
事件发生后,云南省、昆明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次日清晨,云南省武警消防总队、省教育厅、民政厅领导赶到现场,指示公安、消防抓紧现场勘察工作,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并提出防范意见,总结教训,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9”火灾发生后,中央、省、市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并先后作了重要批示,并对火灾调查、善后处理、家庭安抚、恢复教学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和安排。新华社、羊城晚报、新快报、新浪网、金羊网等媒体亦对此先后作了报道,据悉,目前受害学生家长均已获得5万元赔偿。
原因班主任不满学校领导而纵火行凶
6月10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在现场召集公安、消防部门参战民警会议,研究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调集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加强现场勘察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专案组通过缜密的现场勘查和广泛深入的走访调查,先后排除自燃、烟头、电气故障、小孩玩火或家庭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从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的情况初步分析推断:在短时间内发生燃烧较充分的火灾必须要有明火源和助燃物,人为失火或者放火的可能性较大。
专案组针对火灾原因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前后调查了数百人,做了近百份调查笔录。经逐一推敲研究,随着侦察工作的深入,疑点越来越集中在三元庄小学教师李文福身上,并立即对其留置和传唤,后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6月30日下午,民警查获了李文福作案的主要证据,并立即对其提审。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文福终于交待了其犯罪事实:时年25岁的三元庄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文福,由于心胸狭+,一直认为自己怀才不遇,在校不但不被领导重用反而经常被学校领导批评,加之与其他老师关系不甚融洽,早就对学校心怀不满。6月9日晚,李文福与另一名教师发生口角而受到学校领导不点名批评。当晚其看晚电视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气,随后从自己的摩托车内抽出汽油约200毫升灌入一口乐瓶中。在观察到院内无人后,迅速潜入学校会议室,将汽油浇在沙发上,用火柴点燃汽油后迅速返回宿舍。在宿舍注意听到燃烧发出劈啪声后,李文福即起身救火并呼叫,试图造成他主动扑救大火的假象。
目前,李文福已被逮捕,并将另案审理。
公诉校长一波三折涉嫌责任犯罪
2002年6月15日,三元庄村委会中心完小校长余长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寻甸检察院批准,并于7月18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25日,寻甸县检察院+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2日,寻甸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寻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8名受灾学生家长不服此不起诉决定,向寻甸县检察院申诉后,该院仍维持不起诉决定,家长随即向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要求追究余长所及该校教导主任柴体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2003年8月28日,昆明市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本案中的学校不属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矿企、事业单位。校长、教导主任也不属于该条文所指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工矿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此不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从而决定对寻甸县检察院作以证据不足而对余长所等人涉嫌犯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不起诉决定的刑事复查决定。
2003年8月27日,寻甸县检察院以余长所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向寻甸县法院提起公诉,内称“被告人余长所于1993年8月4日任三元庄回民完小校长,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被告人余长所违反寻甸县教育局和平街镇教管会不准小学生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学上晚自习,并在明知该校五凤楼系危房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校部分小学生在五凤楼内住宿,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校2002年6月9日夜晚发生火灾时,小学生胡天磊、胡天祥、尹阳春、尹阳飞、胡俊敏、胡永刚、胡春红、邹文良被火烧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余长所组织小学生在危房内住宿,管理措施不到位,致八名学生被烧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文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庭审
在昨日的庭审中,寻甸县检察院派出了3名公诉人出庭公诉,余长所则委托了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杨福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控、辩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余长所是否明知三元庄村小属于危房。
公诉人认为,该校建至解放前,至少有53年的历史,在不具备寄宿制学校资格的情况下,仍安排学生住宿,导致事故发生。并出示了一份由该校2002年5月15日上报给乡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危房鉴定申请,乡教管办于同年5月17日作出鉴定结论:“低级危房”。辩方律师则认为,该校虽然修建历史较长,但经县镇两次教育主管部拨款及村公所集资维修已能正常使用,且学生宿舍与教师宿舍条件一样,余长所并不明知、上级主管部门也未告知该校是不能使用的危房。该危房申请是为争取上级教育部门拨款而上报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并未向余长所送达“危房鉴定结论”,同时乡教管办也不是危房鉴定的法定授权部门。
二、余长所是否擅自组织学生上晚自习,并安排住校。
公诉机关认为,余长所明知该校不具备寄宿条件,仍违反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组织学生上晚自习,并安排学生住校。辩方律师则认为,由于部分学生离家较远,途中又易发生其他意外,经学生家长强烈要求,甚至强行占校住宿,班主任老师多次反映后,学校领导才同意腾同一间教室改作学生宿舍,学生上晚自习和住宿均是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自愿行为,而非学校的组织行为,且学校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在长达五、六年的时间内并未有任何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其学生不能住校。
三、学校是否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由于学校管理措施不到位,让未成年学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不足以防范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本事故发生。辩方律师则认为,学校曾制定了相关安全措施张贴于教室内和学生宿舍内,且建立了校长值周老师、班主任、学生室长四级安全防护管理体系,且事发前几天,上张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还亲自视察该校,并拔了2万元维修操场的经费,有关领导并未指出其安全措施不到位,因而事故发生与学生管理措施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由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纵火所致。从而要求法庭综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宣告余长所无罪。
法庭审理后,该院刑一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宣布此案待合议后,另行择日宣判。
幕后多名领导亲自参与旁听
尽管参加旁听的人员须经法院审核身份后凭《旁听证》方可进入法庭旁听。但可容纳上百人的大法庭内旁听人员不足40人,其中包括该院的多名法官。据相关人员介绍,在法庭旁听席上前排就座的有该县县委、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照此看来,法院的警慎可能与此有关。事后,据余长所的亲属介绍,该庭前其他曾与有关部门进行过+判,要求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教育局长等领导到庭旁听。最后,法院于19日下午6点左右正式通知本案于22日上午8点半开庭审理。(来源:生活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