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银监会官方网站,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答问时称,该办法将如期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
这名负责人称,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期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和变动。《办法》实施后,可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地开拓新业务,提升服务水平。这也就是要制定《办法》的原因。
负责人还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此外,由于国内银行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银行竞争还不充分,为防止商业银行对其他未知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损害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办法》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银行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和对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影响程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价格标准的调整问题等,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正在征求银行、企业和社会方面的意见,近期即可确定。
这名负责人还透露,《办法》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提供服务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形成价格同盟,搞价格垄断;另一方面,对一些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利益的收费项目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对外国银行分行,则指定主报告行,由主报告行统一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服务项目制定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要求商业银行收费定价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行为。
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将改由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以通知的形式就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有关大额取款、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等收费标准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