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5日电 据北京晚报消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10月15日起实施,新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41种禁止豢养的烈性、攻击性犬。
《规定》要求,2002年办理了养犬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养犬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养犬年检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并领取新的养犬登记证。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而在购买犬时应选择那些在一年内没发生过狂犬病,狂犬疫苗接种期在1年以内的动物饲养场。
下列品种的犬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上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等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残障人士使用的导盲犬、服务犬将可不再受“重点限养区不得豢养体高超过35厘米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