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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 包括在职公务员

2003年10月08日 20:59

  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中国人事部官方网站消息,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指出,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水平,加快人才市场发展,完善人才市场法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出台《暂行规定》采访了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同志。

  问:出台《暂行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在2001年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已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为了顺利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建立(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我们制订了《暂行规定》作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配套法规,专门用于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

  我们考虑,制定《暂行规定》一是人才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入世之后,人才市场面临着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我们审慎地分析了当前国内人才市场的成熟程度及环境条件,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第一步先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开放;二是规范管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需要。据了解,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台前,就已经有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了中国市场,他们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经营,既不规范,也不便于开展工作,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希望中国能够开通经营渠道。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外资机构要遵守驻在国法律的规定。制定《暂行规定》,明确合资经营的原则和具体的申办许可规定,有利于规范外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管。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一是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二是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三是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是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批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同意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向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不同意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开展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哪些?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一是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是人才推荐;三是人才招聘;四是人才测评;五是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六是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问:对人才招聘有何限制?

  答: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二)在职国家公务员;(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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