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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呈现四大新特点 媒体吁加大打击力度

2003年10月24日 13:53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检察日报今天载文称,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对从源头上遏制与预防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并援引来自上海市检察院的消息称,从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看,除了以往常见的为受贿人购房、装修支付费用;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或送“干股”等方式行贿;按业务量约定比例、回扣率行贿等外,近年来行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行贿长效化。从查处的案件中发现,大多数行贿者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式的各种人情往来,淡化行受贿双方的罪恶感。广东一名建筑承包商为能在上海一名牌大学长期承接建筑工程,自1996年1月起至案发,陆续送给该校基建处处长松下彩电、欧洲知名音响系列、佳能相机、索尼影碟机、名牌手表及摄像机等礼物联络感情,并在承接到该校重大工程后再送其10多万元港币表示感谢。

  行贿资金公款化,方式公开化。相当一部分单位不惜将单位资金用做对外经济往来的“好处费”,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争取项目、资金、贷款、工程等。而这类行为也往往公开进行,双方的权钱交易不再拐弯抹角,无须掩饰遮盖,甚至讨价还价。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摆脱企业亏损困境,扩大产品的销路和知名度,使之能够进入一家著名公司设立的销售网点,遂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促销费”名义,按每销售一台家电返还一定比例的资金,先后向那家公司负责该事务的副总经理沈某行贿共20余万元。“公款行贿”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一方面淡化了行贿人的行为罪恶感,另一方面也使受贿人受之心安理得。

  行贿对象群体化,行受贿双方固定化。一个行贿人可以在一家单位行贿多名掌握不同权力、为其谋取所需利益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从首次行贿,发展到多次行贿,成为较稳定的贿赂犯罪群体,一旦案发又往往容易建立攻守同盟,减少犯罪的“风险”。浙江省某贸易公司经理闻某在与上海一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期间,先后多次向该公司负责购销的经理、业务员等多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6万元、港币35万元、美金14万元等。

  行贿行为的范围蔓延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往往发生在土地转让、房地产、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商品交换市场等领域,但目前在过去被认为不属于经济部门的教育、卫生等领域亦多有发生行贿受贿的踪迹。如一些医疗器材生产企业为向医院等单位推销医疗器材而对医院相关负责人行贿;为入名牌学校而行贿学校负责人等。(作者: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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