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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成权力寻租腐败新领域 学者吁多铸“良法”

2004年01月14日 10:40

  文/刘武俊

  据媒体报道,最近沈阳、西安发生的两起火车撞死人事件颇受公众关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这两起事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依照该规定,这两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最多只能得到300元赔偿和“必要的粮票”。

  这部20多年前颁布的法规尽管显失公正,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的处理也因而理直气壮,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在此表现得淋漓尽致。《立法法》颁布多年,该《暂行规定》却依然我行我素,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当然,这只是立法不公的一个极端例证,近年来,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部门或地方利益垄断现象屡见不鲜。立法,正在成为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的新领域。依笔者之见,进行立法改革是遏制立法腐败现象的必然要求,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腐败的阴霾。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开门立法”是立法民主性和立法公开性的应有之义,是立法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立法谋私现象的致命克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可见,“开门立法”是《立法法》对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闭门造车或暗箱操作是民主立法之大忌。实践证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法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显失公正的“劣法”产生。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期间,专家、学者乃至普通百姓积极参与修改稿的讨论,不同观点、意见的交锋为《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婚姻法》修改的全民讨论模式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第二,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建构遏制立法腐败的程序性屏障。

  为有效克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有必要设立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或地方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或地方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当回避,而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实践证明,立法回避是防止“劣法”滋生的必要的程序屏障。

  第三,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

  倘若将法官的使命定位为“护法”,那么立法者的使命堪称“铸法”,其神圣职责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定要把好关,要敢于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案说“不”,不让“劣法”轻易出台。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路法》修改过程中,由于征收燃油税涉及增加农民负担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方案有欠公允和不可行,使得该法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被否决,开了我国权力机关否决立法草案之先河。这一维护立法公正性的否决值得称道。

  立法活动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第一推动力,始终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占有毋庸置疑的首要地位。但是,我们在为不断飙升的立法成就感到欣慰的同时,一定要警惕“立法恣意”的幽灵,一定要清醒认识到立法腐败现象不容低估的灾难性后果。法乃是法治进程之第一推动力,愿立法者铸“良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编辑:张明
相关专题:中国反腐败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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