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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政府为何发通知 媒体评法律政令化弊端

2004年02月09日 11:04

  文/朱胜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浙江省政府日前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取消自行设定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同时建立听政责任追究等制度,进行“一次政府的自我革命”。(1月31日北京青年报)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建立现代政府和推进民主进程的一项有力举措。称之为“一次政府的自我革命”,确实恰如其分。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前夕,浙江省政府专门就该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安排,也足见政府变革自身的主动性。但是,在充分肯定其良好动机之余,笔者忍不住要问:政府是否有必要、是否有权力为法律的实施专门出台政令?

  解读《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很明显可以发现,《通知》所要求的,都是《行政许可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通知》要求取消自行设定的项目,在该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中已有充分表述。至于建立听证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在该法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更是规定明明白白。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几乎是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的原话。一句话,这份通知可以说是《行政许可法》的重复或者说翻版。

  把法律中已有的内容再以政令的形式重新出台,其弊端至少有三:

  其一,造成制度建设的重复和浪费。将法律条文搬入政令,不可避免会使政府陷入文牍主义,使制度多如牛毛。

  其二,导致法律和政令混淆不清。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政令推进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搞好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行政规章,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三,表明政府角色定位不准。法律的权威应大于行政规章,法律不仅约束公民的行为,也是政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政府将法律政令化,容易造成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假相。

  法律一旦出台就对之政令化,其背后的思维模式值得深思。其实,这种现象绝不仅仅局限于《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就在前不久,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法》对违法处理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为什么还要用政令的形式再次对违反这部法律做出规定?结合各地因行政权力大量介入造成的法院执行难现象,我们或许能够明白一点“奥妙”———法律要显示威力,必须依靠政令“保驾护航”。

  法律没有政令威力大,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对法律政令化,实质是为“法治”打上“人治”的烙印。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将法律政令化的权力。如果法律本身规定得比较宏观,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制订实施细则,而无须政府介入。将一切行政权力自觉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才是真正的政府自身革命。(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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