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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报告

2004年03月15日 19:00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04年3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3月8日下午、9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代表们赞成党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修改内容,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普遍反映,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法与讲政治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凝聚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顺乎民意,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说是我国宪政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代表们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同时,有些代表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建议就以下两个问题对修正案草案中的三条加以修改:

  一是关于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的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将上述两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表述问题。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的代表建议将上述表述中的“建设”两个字删去。大会主席团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有关提法一致起来,将上述表述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开始后,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就提出过,已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其中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有的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目前可以不对宪法有关规定作修改或者补充。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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