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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004年10月22日 11:3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作者: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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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合并处罚没有上限不同,新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草案维持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拘留最长为十五日的规定,并将其细分为一至五日、五至十日、十至十五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田期玉说,为了防止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非本地人员的大量沉积,草案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草案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两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则可附加期限出境。

  草案还较大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五十至五千元,对单位的罚款为二千至十万元。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草案规定各省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编辑:吕振亚】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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