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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中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引入法定公证制度

2004年10月27日 11:11

  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4年9月3日,司法部召集部分在京法学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座谈讨论。座谈会在民主、务实的气氛中进行,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表达了对物权立法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理性思考。

  当前,物权法、公证法等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在物权立法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内法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对此一直给予密切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新表示,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一直主张“法定公证”和“统一公证”。一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较大事项,法律应当规定为必证事项。公证与物权登记的关系十分密切,现在的登记部门很多,登记部门难以承担实质性审查的责任,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由公证部门负责统一登记是合理的,可行的。如果这一点目前尚难以做到,作为过渡,可将公证确定为物权登记的一项必要条件。凡是需要物权登记的,都须先行公证,进行真实与合法的审查,确保登记的正确,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则称,物权立法引入法定公证制度,首先要明确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同时要对国外以及国内地方的实践经验作合理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国指出,法定公证应当仅限于不动产和其他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其他的物权变动情形实行自愿公证原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谈到,不论是依据非法律行为发生的民事权利变动,还是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民事权利变动,都可能与公证制度有关,因为这些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也就是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基础需要公证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认为,公证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司法部不要忌讳本位主义的嫌疑,应当积极推动和促进对不动产实行法定公证的制度,因为这是一项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则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公证机关介入物权登记的目的不是非要替代政府登记,将公证程序当作政府登记的前置程序或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二是,法定公证宜限定在物权登记的范围,考虑到成本因素,可确定一些重大事项的登记法定公证,或适当调整公证收费标准,以降低当事人的登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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