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8日电 2005年2月28日上午10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仕民介绍《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吴仕民说,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模式,中国采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而作出的选择。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以下最基本的特点:
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发展进步。
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自治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况及其发展的需要。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充分把握之中,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未来,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