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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活垃圾管理征求民意 造成二次污染罚十万

2010年11月19日 09: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 ———

  今后,市民应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如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拟被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昨天,《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

  ■未按垃圾分类投放

  最高可罚款200元

  草案规定,居住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餐饮区域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单位办公区域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两种收集容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并承担处理费用。市民应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如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拟被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二次污染

  将处十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来源的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将实行监督员制度

  草案规定,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员制度,按照要求组织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员应当由处理设施周边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示

  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公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

  ■垃圾交无资质企业处理

  物业最高拟罚款十万元

  草案规定,有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住宅区、胡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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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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