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对1991年8月施行的《大连市环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七十条,是结合大连市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和细化后产生的。
《条例》第二章到第六章,对环保规划、区划和标准、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保、自然生态保护均单独成章,规定明确。
《条例》总结归纳了当前环保工作在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并创新性地上升为法律制度。
其法律制度的创新点共有7项,分别为明确了各项环保规划和各类环境功能区划的地位、编制程序的规定,环境标准适用的规定,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企业环境诚信评价制度、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此外,《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进行深化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如第三章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准入、环境监理以及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式和内容等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还对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如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和排污申报制度均做出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烟尘的综合整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等。记者 杨安丽 通讯员 宁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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