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17日下发通知,要求省级行政区环境保护局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
通知要求,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上述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通知还称,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上述情况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还追加了行政追责条款: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该指南涵盖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约涉及575家上市公司,占两市共计1947家上市公司的29.5%。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蒋洪强研究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预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新政,上述16个重污染行业均有可能受到影响。一家大型券商的环保产业分析师则透露,该通知虽然增加相关高污染行业的排污、治污成本,但长期来看将为环保产业,尤其是环保装备制造业带来商机。
环保部环评中心一位专家17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该通知的颁布,旨在提升预上市公司的环境核查壁垒,阻断高污染企业的上市圈钱渠道;也有助于避免上述企业成为‘漏网之鱼’,在日后有关部门对历史欠账的追查中,造成股价大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实习记者 梁嘉琳 记者 郭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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