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将享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者李丽辉)参与互动(0) | 【编辑:宋亚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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