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吸取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教训,安全是发展核电的前提和最高原则,在核电站建设、运行的全过程里要牢固树立并贯彻安全第一的观念;同时,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原子能法,保障核电安全有序地发展。”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科院院士王乃彦今天上午在中国科技馆作报告时指出。
王乃彦认为,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之初,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从企业利益角度出发,担心核电机组报废,想尽可能地挽回损失,没有及时果断地向反应器喷注海水,错失遏阻事故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态严重恶化。
“核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人民利益,核应急系统应受国家直接领导,核事故应急处理应该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行为,不应该是出于企业利益考虑的企业行为。”王乃彦说道。
对此,王乃彦强烈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原子能法,在国家法律统一管理引导下,在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的前提下,安全有序地发展核电,避免核电相关各集团公司、单位之间的无序竞争。
据悉,目前虽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内的多部法规和导则,但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还缺少基本法,即国家原子能法。该法从1984年开始起草,至今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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