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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出台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04月13日 10:42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年发生10多起辐射污染事故

  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让辐射污染成为高敏感词汇。现实生活中,只要与通信基站、变电站等设施有关的话题,许多人立即就会与“辐射污染”联系在一起。在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后,今日,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立法“罩住”辐射污染,将辐射环境保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经提上日程。

  我省是国家老工业基地,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和电磁技术应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已经逐渐成为继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之后又一重大污染。

  2005年7月1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头道街的一居民家孩子在外面玩耍时捡到一块看似很特别的铁块便带回家中,几小时过后,孩子开始出现不良反应。经医院诊断患急性放射性病。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铁块是带有放射源的无损检测设备,这就是当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恐慌的“7·13污染事件”。

  据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监察科的工作人员介绍,黑龙江省20余年间发生10多起辐射污染事故,事故引发的原因多为企业责任事故。由于企业管理不得当、工作人员操作不善以及相关人员对放射物品缺乏相关知识,导致停产设备上的含放射源的物体随意遗弃,没有进行规范储藏管理。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填补了我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空白,首次明晰了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各自的特性。

  《条例(草案)》提出了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安全监控和剂量监控的新举措,确保放射源实时处于可控状态。

  《条例(草案)》规定了“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生产者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销售。”

  《条例(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对政府和有关单位承担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明确提出了处理、暂存放射性废渣、废气、废液以及固体废物等放射性废物的要求和程序。同时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的管理和运营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经批准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措施,应当遵守“三同时”的要求并且依法验收使用。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移动基站、电力线路的规划和建设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保证电磁辐射影响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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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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