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日本原子能保安院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升至7级。按照国际核能事件分级表,7级标准是最高的,与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等同。即使相信日本政府所言:福岛核电站目前的释放量仅为切尔诺贝利的10%;更进一步,相信日本政府“在关于核电站的信息披露上,一直全程透明”,仍然不免令人质疑,东京电力公司乃至日本政府在处理此次福岛核事故中为何行动迟缓无序,表现得捉襟见肘。
当然,如果日本政府处理此次核事故的表现是为利益考量所致,而不是水平问题,那么日本政府遮遮掩掩、吞吞吐吐的表态似乎尚可理解。但是抱这种“阴谋论”的观点,本身也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自3月11日日本大地震以来,日本政府、东京电力公司对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事故的处理一直让人产生迟缓、消极的印象。作为东京电力公司社长,清水正孝本应在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与公众保持沟通,但却失踪日久。这不由令人担忧,作为一家可运营核电站的电力企业,是否有勇气应对当前的核泄漏危机。4月13日,清水正孝面对媒体表示,目前仍没有处理核事故的明确路线图,无法就事态处理的预期和日程给出答案。一方面是6万吨高放射性积水需要清除,另一方面是核泄漏事故完全不可控,诚如东电所言已经“尽力”,但其处理能力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同样令人错愕的是,日本政府在这次核事故处理中也阵脚大乱,以至于其解释往往显得“不靠谱”。根据日本官房长官枝野幸男向媒体公布的数据,日本原子能保安院估算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量为37万太贝克,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估算值却为63万太贝克,两者差距甚远。东电方面专家认为核泄漏“不无超过切尔诺贝利的可能”,而枝野幸男则否认了这种说法。此前,东电将带有高度核泄漏的污水擅自排入太平洋,引起国际舆论强烈关注,日本政府事前并未与国际社会进行沟通。很显然,无论从地缘政治还是外交关系而言,日本政府所作所为都于理不合,甚至涉嫌违反国际法。
核事故无小事,跨国界的核事故处理、尤其是民用核设施事故,必须有多方国家的力量参与,而不是一个企业或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开放各国签署,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1994年《核安全公约》获通过,公约规定了缔约方对其民用核设施安全和监管负有的义务和执行原则。
从福岛核事故进行反观,这些公约似乎显得有些过时了。如果东电、日本政府没有能力处理核事故,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周边国家都应该为这次核事故买单呢?如果公约仅仅是建立在通报和监管的层面上,而不是参与处理的层面上,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救援机制,核能的安全利用就不能保证其最大的公义。
4月13日,负责制定管理核能政策的日本原子能委员会代理委员长铃木达治郎表示,正考虑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委员会,以便展开能得到全世界认同的调查。而在4月4—15日的《核安全公约》缔约方第五次审议大会上,关于安全监管、事故管理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和保卫方面的角色得到讨论。如果日本方面不拒绝外国救援队进入核电站内部,或许在福岛核事故中国际力量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龙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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