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31日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届时,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其行驶证并罚款、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据了解,山东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标准的实行时限,严格控制新增车辆的准入标准,发展高标、低排车辆;地方政府将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更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
在机动车环保检验上,《条例》指出,新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免于检验,环保检验机构合理设置在方便群众的地方,省物价合理核定收费标准,严查违法收费。
(记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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