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发布:云南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污染企业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由此,污染水源的两家养猪企业将共同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赔偿400余万元治理费用并支付13万余元的评估费。
据新华社报道,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的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发黑发臭,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起诉了两家公司,一审法院判决:两企业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及评估费132520元。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企业对大龙潭水环境的侵权行为是否仍在继续,大龙潭水质是否已恢复;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治理成本评估报告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学性,费用是否应由两企业承担等。
二审法院认为,至今上诉人仍未通过环评验收,其自己虽然停止了生猪养殖,但200余户养殖户仍在从事生猪养殖并向环境排放污水,至二审开庭时仍在排污,大龙潭水部分指标仍然超标。其次,因大龙潭水仍处于被污染中,故评估报告提出建盖治污设施仍有效。由此,云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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