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燃油。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7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现年42岁的贺某某系桃江县修山镇农民。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他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设加油站,非法销售0#柴油42932.17升,平均售价5.7元/升;非法销售93#汽油80086.15升,平均售价5.69/升;两项非法经营金额共计70040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周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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