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网销售电价每度提高2.14分
居民生活用电暂不调价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并已于6月1日起开始执行。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此次调价将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另外,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陕西榆林110千伏电网向陕西330千伏电网购电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此次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同时,省物价局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记者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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