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哈药总厂的污染案,是什么力量,让南岗区法院跟法律“顶牛”,该立案不立案,该审结不审结,该鉴定不鉴定?
近日,哈药总厂的“污染门”被曝光。哈药总厂边上的刘珉兄弟父子三人,已被“臭了十年”,并且有咳喘、嗅觉丧失等症状。2007年10月,刘珉的起诉状递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但直到7个月后法院才予立案,而开庭更是在遥远的两年后,且至今没判决。(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哈药总厂放肆排污,曾导致周边硫化氢气体超标1150倍,让人愤怒;更让人愤怒的,是受害者不能依法讨回公道。在“污染门”中,当地环保、司法部门频频“失守”。
2007年10月,刘珉递交了诉状,依《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在7日之内,法院要么立案,要么下达裁定不予受理。但南岗区法院却一直敷衍着“我们再研究研究”。等了一整个冬天后,刘珉决定到北京上访,坐火车到沈阳时,法院突然来话称:“立案了,你回来吧。”这样,在递交诉状7个月后,本案才得以立案。
个中原因,一位法官说得坦率:“要是给你立案,将来哈药总厂不得赔死啊?”———当地司法机关,司的是谁的“家法”?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六个月。但本案立案至今三年有余,还是没审结,且只开过一次庭。
面对哈药总厂十年的污染,面对罹患的呼吸道重疾,刘珉一家依然相信法律能给他们公道,但他们等来的,却是法律对他们一次次敷衍。是什么力量,让南岗区法院跟法律“顶牛”,该立案不立案,该审结不审结,该鉴定不鉴定?
其实,公民起诉污染企业,不仅是为个人讨公道,更有着替全社会出头的公益性质。发达国家的环保有今天的局面,公民、公益组织通过司法诉讼挑战污染大鳄,出力良多。
我国法律对污染受害者是有“倾斜”的,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污染者的“有罪推定”,却没给刘家带来公正,也没能制止哈药继续排毒,这是为什么?当地法院为何屡屡游走于法律之外,用“研究研究”搪塞法律的执行?
富有戏剧性的是,“污染门”曝光后,哈药总厂厂长急忙赶到北京,通过媒体鞠躬致歉,称愿接受一切处罚。如果哈药真心改悔,那就从还刘珉家公道开始吧。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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