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矿长和总工程师已被批准逮捕-给予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国务院近日对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010年10月16日6时,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74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平禹四矿12190工作面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虽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但实际未消除突出危险。在工作面实施打煤层抽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期间,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扰动煤体,发生了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事故的原因有:一是平禹四矿违反相关技术措施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擅自调试调直采煤机,同时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不到位。平禹煤电公司对平禹四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平禹四矿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时进行调试调直采煤机等违规违章行为。二是中平能化集团对平禹煤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煤与瓦斯突出复杂性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平禹四矿违规违章行为。三是河南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监督检查存在薄弱环节。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平禹四矿矿长张爱国、总工程师司新波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给予中平能化集团董事长梁铁山、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殷耀西等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平禹煤电公司处以罚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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