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修改民诉法
明确公益诉讼案件主体资格
社会各界就蓬莱溢油事件提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对公益诉讼立法的关注。如今,随着民诉法的修改将迎来曙光。
“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预计明年春全国人大就要表决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有望写进民诉法修正案。”肖建华对《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说。
据肖建华介绍,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要赋予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而对于社会团体和受害人之外的公民个人是否有提起资格,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从法理上说,对那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民间团体赋予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成问题。”肖建华认为,这些组织虽然与污染案件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立法可以通过诉讼担当的方式赋予其资格即可。所谓诉讼担当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一定类型的案件提起诉讼,具有正当当事人的资格。如目前,我国承认团体诉讼这种形式的第一个法律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使工会组织因工会会员在劳动合同中的利益受损害时,可以工会的名义提起仲裁和诉讼。
“实际上,司法权也可以允许一些诉讼担当。”肖建华进一步说,如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利益、音乐版权协会为其会员利益等,具有诉讼担当的资格。
“所以,即使当前没有法律的规定,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认可这些民间组织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肖建华认为。但在实践中因种种原因,这类案件常常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看,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对此,肖建华建议应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后再增加一款,规定“对于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禁止或排除其妨害,检察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公益诉讼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环境等公益诉讼只适合提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之诉,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赞同。”肖建华说,如果赋予公益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对公益团体也要加以限制。公益团体应当具备下面的条件:“具有权利能力;为实现法定利益,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属于该团体章程所定的目的;为担保团体有进行诉讼的充分经济能力,还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团体应当具有一定数目的成员,其所能代表的观念具有普遍性”。
“可以预见,即使赋予检察和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仍然需要受害人自己主张权利。法律应当规定在检察机关或社会团体未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意欲索取赔偿时,受害者有优先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肖建华最后说。(记者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