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26日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基层和社会力量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明确了检举和奖励措施。
在草案一审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水污染防治应当是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事业,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为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出,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的单位和个人,检举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为防止造成水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业水源污染防治中的义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加强了对工业园区内部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并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作出强制性规定。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记者徐伟实习生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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