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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石油污染者涉嫌“多宗罪”(2)

2011年08月10日 07: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渔民等受害者的权利及其救济

  对于利益受损的渔民,譬如说捕鱼的人以及海边经营旅游活动的人,因为其利益受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予以赔偿。

  在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该案中,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相反地,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自己不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渔民的受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如果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不能证明污染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与诉讼有关的一个制度就是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由于国家海洋局以及康菲中国所进行的鉴定不为广大的渔民和社会所认可,现在的法律也并没有否定其他依法成立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所进行鉴定的合法性,因此,渔民可以委托自己信得过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这可能带来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致害者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而导致纠纷的情况。

  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建议

  从该案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采取一些立法改进措施:

  1.大幅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至第91条设立了以下几个罚款幅度:“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以及“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等。

  对于将中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国管辖海域倾倒的,规定的处罚也只是“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排放油基污泥的现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最高处罚额是20万元。

  相对于其造成的污染损害和违法者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而言,这些数额太微不足道,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克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非正常现象。

  应当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经验,把最高罚款额提高到一百万、两百万甚至几千万。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罚款最高额可以提升到损失数额的30%,但上不封顶,不能规定不超过多少元,如损害为500亿元,则可以罚款150亿元。

  对于连续或者持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也显得太低。如对于长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故意偷排废水的行为等,只能在某个罚款幅度中选择高位部分处罚,而所计算所得的罚款额普遍不高,不足以打击连续或者持续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按照违法次数和违法时间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

  2.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很多企业负责人和经营人员不怕罚款,因为企业太富有,而且现在的罚款额太低,但是他们害怕被拘留甚至判刑。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已有规定,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缺乏相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我们有必要借鉴《水污染防治法》的经验,引入治安拘留的措施。对于那些违法排污、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三同时”义务的行为,对于隐瞒事故报告的行为,如果既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又危害公共安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处罚。这一措施是非常有效的。

  3.规定行政代执行制度。

  即对于违法的排污行为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如违法者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处理的单位代为治理污染,代为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设施,由可以调动公安等强力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而不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提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要求,如违法者逾期不拆除违法设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力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的全部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明确生态赔偿的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就把生态损失纳入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是,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核算方法,这使得上述规定往往难于执行。

  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生态赔偿标准,个别地方如山东省规定了适用于本省的生态补偿、生态赔偿的地方性标准,对全国有借鉴作用。但是,生态赔偿的标准在世界各国没有形成共识,各个国家有各自的做法,我们应该尽快加强研究,促进相关立法。最好的办法是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予以公布。这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保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是非常有益的。(常纪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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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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