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有望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1995年颁布,1997年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10余年来,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针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日趋严峻的形势,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以水质为标准划分保护区
现行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采取的是以距离划分的方式,这种一刀切的模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中存在很多问题。
为了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修订草案采取了以水质为标准的划分方式,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这符合国家“在满足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保护区尽可能划小”的精神。
在划分程序上,修订草案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禁止性条款规定更严格
修订草案对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较现行条例更加严格。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监管
针对当前存在的有关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信息发布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评估。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放污染物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导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置。
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安排资金,扶持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卫生防护等工作;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修订草案还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附近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修订草案还明确,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并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范围,处罚额度比过去有较大幅度提高。 本报记者杨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