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严厉水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近日经人大审议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实施。
新条例第15条规定,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政府可以要求排污企业限产或者停产。这是首次在法律中作出类似规定。
新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源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3类。其中,在准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修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项目,堆放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二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诉项目之外,不能经营餐饮船舶,不能采砂,也不能放鸭子搞畜禽养殖,不能使用土壤净化污水。对于一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诉所有行为之外,市民不能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污染活动。新条例要求,一级保护区远离人类活动,成为一片净土。假如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新条例规定:人民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谁是主要负责人?对于区县来说,就是区长县长。对于街道或者镇政府来说,就是主任和镇长。(记者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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