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布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的31项行政处罚事项更加细化,其中,燃气掺杂掺假最高罚5万,而燃气用户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也将挨罚。该标准将从今年8月起试行,为期3年。
此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更加细化明确。如民众最为关注的燃气掺杂掺假问题,1997年颁发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都未涉及。行政部门就只能引用《产品质量法》条例进行操作。此次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细化了对该问题的惩处:燃气企业掺杂、掺假,或是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或10%等,都将获得相应惩处,最高罚款5万元。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最高可罚10万。
另外,针对个人或单位不安全的用气行为也有了详细规定:燃气用户如果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或是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报废气瓶等,都将挨罚,罚款为1000元到3000元不等。
此外,此次罚款金额也普遍提升。比如,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是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高达50万。以前,根据旧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最高处罚金额多在10万元左右。 (记者/邓圣耀 实习生/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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