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画
康菲公司造成的渤海溢油事件不但挑战着公众的忍耐力,也挑战着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就法律地位而言,康菲公司与其他中外合资企业没有本质不同,即使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康菲溢油事件也“有法可依”,并不存在法律“漏洞”
9月5日下午,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和河北乐亭县扇贝养殖协会会长杨基珍接受搜狐在线网谈时表示,扇贝养殖户对康菲的索赔诉讼赔偿,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人表示对康菲的诉讼不会停止,更不会向康菲屈服(9月6日《半岛都市报》)。
康菲公司造成的渤海溢油事件不但挑战着公众的忍耐力,也挑战着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就法律地位而言,康菲公司与其他中外合资企业没有本质不同,即使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康菲溢油事件也“有法可依”,并不存在法律“漏洞”。我们所说的“法律漏洞”,其实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条,好像处罚康菲最高罚款不会超过20万元。但这其实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断章取义”的理解,综合整部法律我们看到,处理康菲公司完全于法有据,没有漏洞。
首先,责令康菲公司停业、关闭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无论是处以停业还是关闭,均有权力作出决定。
其次,环境治理和赔偿损失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该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均可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要知道这“排除危害”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是无限期的,直到危害全部排除为止。
再次,生态赔偿有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海洋局提起生态赔偿理所应当。
最后,追究刑事责任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在处理程序上,建议国家海洋局会同环境保护部成立康菲溢油事故处理委员会。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海洋局的工作分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环保部负责。如果由环保部牵头处理,那将康菲溢油事故的处理层面从国家局上升至国家部委层级,更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事故处理工作上,漏油点堵漏、事故原因调查、公众索赔受理、提起索赔诉讼、处理信息发布等项工作均可同时进行。
我们应特别注意,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此事绝不能拖。再拖三年,我们就真拿康菲公司“没辙”了。 方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