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
第六条
1.当船舶所有人在事件发生之后已按第五条规定设立一项基金并有权限制其责任范围时,则:
(a)对上述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提出索赔的任何人不得就其索赔对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b)各缔约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应下令退还由于对该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提出索赔而扣留的属于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财产,对为避免扣留而提出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也同样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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